代表會旁聽規則

苗栗市民代表會旁聽規則

第 一 條本規則依苗栗縣苗栗市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七十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旁聽席由主席指定之。
第 三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拒絕旁聽:
1、 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2、 精神失常酗酒若狂或顯有搔擾會場意圖者。
3、 有傳染病者。
第 四 條旁聽人一律不得衣冠不整及穿木屐進入會場。
第 五 條旁聽人須於每次會議,開議前在本會置備之簽到簿上簽名。但遇討論具有爭議性之議案時,旁聽人應出示身分證明,若非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之旁聽人不得進入會場旁聽。
第 六 條 旁聽人應遵守會場秩序,不得談笑、喧嘩、鼓掌或對本會代表個人或列席人員有侮辱言詞或行為,如有上列情事,經主席勸告無效時,情節輕微者得令其退場,重大者得逕行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維持秩序。
第 七 條 旁聽人在會場內無發言權,亦不得發問或其他要求,若經大會決議通過者得推派代表發言。
第 八 條 大會主席或代表提議或列席人員之要求,經大會通過得禁止旁聽。
第 九 條 本會議案以大會紀錄為準,旁聽人如對會場動態向外報導息,概由旁聽人自行負責。
第 十 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縣政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