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表
案號: 鄉鎮市長一般議案第二號 提案人: 鄒市長玉梅
附署人
案由 請審議處分市有土地案。
說明 一、承購人吳錦木、陳金蘭、李邱米妹、藍桂梅、周永梅、吳明輝據苗栗縣政府府商建字第0960014014、0960008599、0960008594、0960008600、0960008596、0960008597號「公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申請購買苗栗段231-12、231-65、231-66、231-68、231-69、231-70地號土地,本案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9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二、本所為開闢財源充實地方建設,擬出售本案土地。
辦法 審議通過後呈報苗栗縣政府核備。
議決
發言人 發言內容
呂主席文松 財政課長要不要說明?
賴課長顏近 本案首先請各位代表女士、先生多多的支持,這塊土地是在我們郵電街黃皮膚科隔壁那一塊,在民國78年時由市公所征收,前三、四年前才開闢,當時征收時路較寬,征收工作在工務課好像是11米,但在實際開路的時候可能一些因素只開了10米,形成征收與開闢的土地形成一狹長的畸零地,縣府也辦了撤銷征收公告,請原土地所有權人買回去,但經過六個月以後有原所有權人因為是一小塊土地他就沒有買回去,仍然登記為市公所的土地,這旁邊的土地所有權人就依據國有財產法49條的規定,向縣府申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然後送申請書到市公所,經長官的核准送請代表會來審議.依規定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我們是依建築法的規定以公告現值來讓售予畸零地合併使用的人,當時征收時是公告現值加五成,經協議不能以征收公告現值加五成賣你時,僅公告現值對公家機關不合理,等代表會同意通過報縣府核備以後,以當時的征收價格來賣給鄰地所有權人,請各位代表女士、先生多多指教。
張代表家榮 請問你地政你強嗎?
賴課長顏近 地政我慢慢學。
張代表家榮 地目為道,他買了以後可以變建嗎?
賴課長顏近 地目可以變成建的,道與建沒什麼關係。
張代表家榮 這畸零地使用方案在行政法規不是按照公告地價加五成支付,所謂畸零地者我秘書很認真聽,他是土地法專家,所謂畸零地者有優先購買權,也可以說是獨攬權,他有優先的購買權,一坪土地不要時在公開招標時他沒有說畸零地者有完全獨攬權,這在土地法內有不同的見解,你剛才講的我第一個就不同意,我征收的土地是公告地價加五成,幾年過後我還是公告地價加五成,要按照銀行牌價利息,那是最寃枉的你知道嗎?有沒有道理?我不是反對他有優先的購買權,他主張優先購買權我們可以給他,但不是按照公告地價加五成,你問邱秘書對不對?他是搞地政的,我不是說反對他買要市價購買不是照公告地價加五成,我會懷疑人家送多少東西給你。這不是開玩笑的,要把相關法令看清楚,縣府的做法是不是他也拿到人家的東西,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所有法令都一樣,包括法院拍賣取得在民法篇、物權篇你們這做不太對,你問邱煥明看我有沒有講錯。
賴課長顏近 我不是土地專家,請讓我學習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我們是依據國有財產法第49條的規定,這跟優先購買權沒有關係……。
張代表家榮 為什麼用國有財產法?用其他法可以嗎?
賴課長顏近 依據49的規定,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地合併建築使用者是讓售予有必要者,是依據這個法令來的。
張代表家榮 所以我會質疑他就是在這裡,是不是圖利他人?
賴課長顏近 我想應該不會,公務人員都要依法行事,都要按照法律來做事,不敢圖利他人或公庫。
張代表家榮 給你更大的空間,案子不是反對通過,我原則上通過,但你不能愧對市公所,你是吃老百姓米糧的,怎會按照原征收價格給你呢?這不是開玩笑嗎?
賴課長顏近 如果說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的人來讓售予鄰地所有權人,按照建築法的規定是要以公告現值來賣給他,他是依法的。
張代表家榮 我不要主張這個權可以嗎?我也是依法,我現在沒有準備好,過兩天我翻法令給你看,也可以公開標售,所以市公所怎麼會有錢,大家都很慷凱,水利會的水溝地是要公開招標的,實在要用我用市價賣你,不信你可問水利會,為何不引用水利會的法規來決定,農田水利會會很有錢,廢水溝賣你,前面的岬心肉三萬元,我十萬元跟你買。
賴課長顏近 公告現值加五成,一坪也要十幾萬。
張代表家榮 你照95年的公告地價與以前征收的公告地價是用現在還是以前的?
賴課長顏近 以現在的公告現值。
張代表家榮 世間沒人做虧本生意,我是百姓選出來的,再加個一成或二成也不會過份,為何一定要五成?又不是他土地只是征收的土地還你,縣府會寫這個文當然我會質疑他,可能嘴油油,搞財政的專家,16位代表躺在地上還不知道,今天好在你教我一堂課,真厲害,公開招標我來標好嗎?一坪卅萬我敢買,黃松勝可能要五十萬,我買現賺五十萬,真的是天大笑話,請你好好考慮,你真的對不起鄒玉梅。
賴課長顏近 如果違反法令規定,我們也不敢做,這不可能的。
張代表家榮 我說你可以用這個法沒說不能用,為何不借用農田水利會的法規用標售的方式也可以的,不要那麼便宜給你,但也不要太貴中和一點,這是用頭腦想的,如果全部為道且是征收的歸還原地主是合理的,現在多了一坪多的好土地,可用優先購買權者我訂多少錢給你優先議價購買,如放棄我就要公開標售可以嗎?
賴課長顏近 他有出具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法律上我們必須要讓售給他不能標售。
張代表家榮 地政專家,我說的可不可以?你是法制專員。
邱秘書煥明 謝謝張代表的抬愛,我不太方便講一些事情,如果要我講的話,我表示我私人的意見,第一個針對張代表講的做一個解釋,關於地目的問題,地目在79年的時候已經沒有地目銓定這個辦法,已經取消了,地目部份根本可以不用考慮他,要考慮的是他的編定類別,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他出售的部分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規定,他是得以讓售,我想這是市公所土地主管機關的行政權力,得讓售不一定就是讓售,是他們自行裁量,我不方便置喙。第三點有關於出售價格的部分,沒有說一定是,僅協議每平方公尺加五成,文字原義大概是這樣,第四個部分有關公告現值部分,這征收價格民國幾年我不知道,每年各地政事務所於1月1日的時候都會訂頒每年的公告現值,這麼多年來公告現值是否有調整,我手上沒有資料,地政事務所會針對地價波動的部分會做適度的調整,以上是我個人意見。
張代表家榮 這是專業的法令,我的意思是擬,可以也可以不可以,這是你的談判籌碼,我不是要你賣很貴給他,但是也不要太便宜,你認為可以做這一點土地也不算什麼,600多坪已強強要給人拿走了,要讓你們了解,要以市公所為主軸。
楊主任秘書明諭 我雖然不是地政專家,但我願意提供一些過去的實務經驗供各位指教,剛才誠如我們邱秘書所言,就法律的位階是沒有錯,但我們考慮到這六筆土地,這些人要承買,第一他有實際的需要,在民國78年這條道路為11米,但有經過縣府法定的撤銷成為10米道路,保留了一米的畸零地,基於實際需要,站在市政建設發展來看,與其荒廢在那邊雜草叢生,對市容景觀不是很好,一來解決民眾的需求,但是一個大前提這些承買人他必須要向縣府取得合併使用證明,本所根據承買人已經取得的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後,再向公所請申公所是土地所有權人,因而提出土地不是很寬闊,大概只有三、四坪,一來能決市容景觀,承買人也就近利用,包括重新修繕房屋,對鄉親有實際需要又解決市容景觀,又增加了一筆財源的經費,雖然法令上為得讓售,但基於多重考量,還是請各位代表支持。
邱代表政雄 請教賴課長你剛才講的,我認為張代表講的很合理。我感覺是否有一點誤差?這土地未征收前是他們的嗎?
賴課長顏近 不是他們的,假如是他的當縣政府公告時買回即可。
邱代表政雄 假如是他的以公定價格加五成還他是合理的,當初要開11米,開成10米,這是公所的不對,如開闢11米就沒有今天的問題,當然賣了是市公所的收入,假如以前是他們土地被征收而又未開闢到就應該要還他。
賴課長顏近 土地不是他的,他買不回來。土地所有權還是公所,所以才賣給他。
邱代表政雄 張代表講的我沒有意見,謝謝。
邱代表源錦 這畸零地除了人鬥氣才會標你的,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一般人要買來做什麼,沒有一坪那是故意的,僅一尺多而已,那叫刁難人的,要用標的,實在也沒有人要,要他才用得到,我們是講理由的,大家要給他通過。
呂主席文松 各位代表對這案子還有什麼意見?沒有的話就照案通過,繼續下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