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34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推行地方自治,準備施行民主憲政,於34年12月6日訂定「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為各級民意機關成立依據,後又陸續訂定省轄市區民代表、縣轄市民代表、鄉鎮民代表選舉規則,及代表會組織規程、議事規則等法規,先後公佈,並報內政部備查。
本省各縣市鄉鎮縣轄市區民代表會第一屆代表,係在民國35年2月24日至3月31日全部選出。本會第一屆鎮民代表係於35年3月3日辦理選舉,並於同年3月19日就職成立,迄今已歷19屆;64年。期間本鎮於民國70年12月25日奉令升格為縣轄市,第十一屆鎮民代表成為改制後首屆市民代表,至此現任為苗栗縣苗栗市民代表會第9屆市民代表,計十六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