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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會職權
代表會職權
一、合議制
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議決鄉(鎮、市)規約
議決鄉(鎮、市)預算
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接受人民請願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二、單獨使
鄉(鎮、市)民代表職權之行使,固係以合議制行之,但亦有屬於鄉(鎮、市)民代表個人之職權而得單獨行使者:
出席權:
鄉(鎮、市)民代表有出席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之權,唯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解除其職權。
發言權:
鄉(鎮、市)民代表在會議中有發言權,其所為之言論對外不負責任。
提案權:
鄉(鎮、市)民代表有代表民意在鄉(鎮、市)民代表大會時,有提出議案之權。
表決權:
鄉(鎮、市)民代表對該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時,所審議之議案有表決權,其所為之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質詢權:
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鄉(鎮、市)長,鄉(鎮、市)公所各課室及鄉(鎮、市)公所各直屬機關各就主管業務提出施政報告,鄉(鎮、市)民代表有提出質詢之權。